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9-12 15:19:07 點閱:8
一、旨揭解釋令核釋略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所定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二、請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