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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公告 ] 公告:本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如有符合上述資格老師請於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前檢附資料洽人事室辦理。
張貼日期: 2025-10-08 11:51:53 點閱: 170 (127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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