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0-27 09:48:56 點閱:19
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
(一)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9條第 3項、「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 4點規定,簡任 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應向所屬機關申請後始得赴中國大陸,並無平、假日之區分。
(二) 上開規定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40014105 號函及銓敘部 114年 4月15日部法三字1第 1145813500 號函,通函全國各機關,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
(三) 依行政院114年9月10日核定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 3點第7款第5目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