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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類別:人事室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27 10:21:12 點閱: 170 (139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1月21日府人力字第1140459254號書函暨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函辦理。

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原係受上開本部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嗣本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三、檢附教育部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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