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1-27 10:21:12 點閱:13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1月21日府人力字第1140459254號書函暨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函辦理。
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原係受上開本部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嗣本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三、檢附教育部書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