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2-10 15:47:37 點閱:53
一、填具申請表:申請人應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請依各欄位詳實填寫,並於「經領人簽章處」簽名或蓋私章。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請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夫妻切勿重覆請領。又如具有其他學雜費補助身分(例如原住民、身心障礙等)且已申請該身分之學雜費補助者,或已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請特別注意子女是否有於就讀學校申請補助,另114學年度起已受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亦不得申請補助),不論金額多寡,均不能再申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請具有雙重補助身分者,務必審慎選擇,以免衍生責任追究爭議。
三、教育部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已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3.5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已有減免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另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係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1.75萬元,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惟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
四、戶口名簿影本:於本機關第1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者外,無須繳驗。
五、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者,另需繳交繳費收據或繳費收據以影本替代者需於單據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未列有註冊人相關資料之繳費收執單據(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明細表),請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六、餘請參閱補助表規定及申請表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