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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類別:人事室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3-10 16:11:35 點閱: 134 (1634.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主旨:檢送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
二、檢送原函、申請表及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各1份。

※公務員赴陸港澳定期抽查作業--請同仁務必於赴大陸地區(含轉機或過境)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返臺通報表,縣府會每年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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